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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时间:2024-09-27 17:22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9 次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1925年7月1日—1948年5月20日),是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的中央政府机构与最高行政机关。由海陆军大元帅大本营改组,1925年至1928年与北洋政府相互对峙。北伐战争成功之后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至1948年改组成南京总统府为止)。1937年起领导中国进行抗日战争,1948

南京国民政府旧址

然此时的国民政府受到苏联以及共产党所影响,引发国民党右派对于左派亲共的不满。1927年,北伐军攻克了上海与南京,蒋介石于3月抵达上海后,决定实行“清党”,并于4月18日成立南京国民政府。 [1]在成立大会上,发布了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关于奠都南京的宣言以及《国民政府宣言》,提出国民革命方略四条:密切革命军与人民的配合;造成廉洁政府;提倡保护国内实业;保障农工团体利益并扶助其发展。南京国民政府采取委员制,由蒋介石、胡汉民、张静江、吴稚晖等十二人为政府委员,胡汉民为政府主席,蒋介石为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吴稚晖为总司令部政治部主任。政府各部门设有:秘书长(钮永建),财政部长(古应芬,钱新之代),外交部长(伍朝枢),民政部长(薛笃弼),司法部长(王宠惠),大学院院长(蔡元培)。政府辖区包括江苏、浙江、安徽(一部)、福建、上海、南京、广东、广西等。也开始形成宁汉分裂之局面;直到8月武汉的国民党与国民政府执行分共清党,以及蒋介石在汪精卫的要求下辞去总司令之后,才宣布合作。1928年2月3日至7日,中国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在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改组国民政府”等议案。规定国民政府接受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导、监督,掌理全国政务,政府委员由国民党中央委员会选举,政府部门设有内政、外交、财政、交通、司法、农矿、工商等部以及军事委员会、最高法院、监察院、大学院等。会议推举谭延闿为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为军事委员会主席兼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同年9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在南京召开,宣称全国进入训政时期,由国民政府执行训政职责,并决定以五院制组成国民政府。同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组成,设主席一人,委员十至十二人,国民政府主席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同时,任命蒋介石为国民政府主席兼陆海空军总司令。至此,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权组织形式渐趋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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