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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如何“实干”?

时间:2024-06-05 03:33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19 次
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最能凝聚民心与达成改革共识的突破口。官员财产申报公开,接受民众监督,是防止腐败的利器,有利于党的廉洁、有利于政府建立公信力,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关于反腐决心,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当选后的首次亮相中,以“打铁还需自身硬”来表述。实际上,要做到十八大报告中论及的“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建立并切实执行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却也是一个难度最大的办法。

自新疆阿勒泰地区首开先河以来,我国已经开展的地方试点有近20个,梳理这些试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助于我们下一步在制定操作手段上有的放矢。

地方试点夭折暴露的问题

2009年1月1日,新疆阿勒泰在其地区“廉政网”上,对新提任的55名副县级领导干部全部进行了个人财产公示。当时的制度推行者、纪委书记吴伟平在这件事上,表现出极大的改革决心。

只是,公示制度开启一年多后,随着吴伟平的病逝而不了了之。一位当地干部透露,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启动后,吴受到来自各方的很多压力。2012年9月,现任阿勒泰地区纪委书记说:“不再按照原来制度做了。现在,我们只有申报,没有公示。”

从这一个试点扩展到全国其他试点,到目前为止,大多是制度建立之初启动高调,而实践一段后或转向低调或已止步,很大部分都是流于形式,具体操作上也没有明确和统一的标准,加上多数试点都是由地方自发开展,并非来自中央指定和统一部署,没有形成法律文件,导致在财产公开的方式、范围上都不尽相同。

不过,这些试点夭折至少提醒了制度设计者,在具体操作手段上应该怎样设置才能更加合理合法,行之有效。总结这些试点,主要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申报级别有限——反腐不彻底】

官员财产申报的重点约束对象,主要是高级官员,如各地方、各部门的“一把手”,因为这些人手中往往握有实权,存在腐败的可能性非常高,对公众利益的影响也很大。但是,从试点看,多以新任科级干部为主要申报对象,与约束权力的制度初衷差距不小。

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分析说:“新任官员之前没有掌握权力,还没有什么腐败的机会,要求他们公开财产,只能起到预防的效果,对权力本身约束不了太多,也满足不了老百姓们的强烈要求。”不对当地更高级别的官员提出公开财产的要求,反腐效果自然大打折扣。

【公开范围有限——公众无法监督】

一些先行试点地区,如浙江省慈溪市、宁夏自治区银川市、安徽省庐江县、江苏省淮安市等,官员财产公开的范围有限,只是利用单位政务公开栏、政府办公大楼公告栏、单位内部网络、向相关人员发送短信提示等方式,对公职人员财产状况进行公开,导致最后出现零投诉、零异议,民众对其效果质疑。

公开范围和公众所期待的“阳光法案”还是有距离的,官员只向组织报告而不向公众公开,不能起到很好的被监督作用。广州“房叔”蔡彬事后被调查出有22套房产,估值4000多万元,在其被“双规”之前,已多次向组织申报过家庭财产,只不过填报的房产仅有2处,要不是因为网友的爆料引起广州市纪委的注意,经调查后才发现蔡彬确实存在经济问题,恐怕“房叔”就不会暴露在公众视野中。

【没有长效机制——制度不能持续】

很多试点基本由各地主政领导自行推动,在没有立法支持的情况下,很难制度化。一旦相关领导离任,制度就难以持续。典型案例如新疆阿勒泰地区,吴伟平逝世后,“廉政网”再无更新,目前已无法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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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配套机制——不能核实】

财产的申报与公开需要很多配套措施。例如,为确保如实申报,有关部门应有权力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这就涉及金融实名制、异地财产联网、股票信息和银行账户的查阅等。而受行政级别限制,试点地区想要核实,很难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从另一角度看,财产申报如果缺乏有效的审核机制,会导致公职人员有可能在申报中不会提供真实的财产信息,这样即使公开,也不能得到民众的信任和支持;而且,对于公职人员本身来说,当他们虚报瞒报后发现并没有人来核实调查,就很容易把申报制度当成走形式,这就使申报制度的行政威力减弱,最终也不能很好地发挥反腐作用。因此,也要在加强调查核实之后,进行有效的责任追究,对虚报瞒报者加大处罚力度,避免陷入“护短”误区。

在运用制度加技术预防腐败的背景下,广东省正在研发的预防腐败信息系统被寄予厚望。一位参与该系统研发的工作人员提到,这一系统能否真正起作用,最根本之处还在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健全。

不过,最近,广东省的一系列查办贪腐官员的动作令人拍手称快。短短一个多月,省国土厅原副厅长吕英明、英德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郑北泉、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危金峰、揭阳原市委书记陈弘平、深圳市原副市长梁道行等多名高官先后被查办。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沈骥如说:“因为我们过去的反腐在制度上有漏洞,所以,制度完善是反腐非常重要的前提。前提条件有了之后,执法力度也很重要,否则就成了走形式。广东最近接连发现贪官不足为怪,别的省肯定也有,就是因为制度不完善还没有发现,或者相应的执法力度并没有到位。应该在申报之后,有核查的制度和手段,一个是制度,一个是执法,这两个要结合好。”

真正的财产公开不仅需要极大的勇气和决心,而且,从申报到审核再到公示、监督,还需要一系列步骤,在操作手段上,需要制定出一个严密的设计和有效的审核机制。

中央要尽快拿出具体操作细则

从以上试点暴露的问题来看,目前的财产申报制度漏洞很多。“表叔”“房叔”出事之前,都有按规定申报过财产,只是这些申报表被锁进了单位组织部门的柜子里,没有人看,有权力去看的只是组织部门的少数领导,即使是这些领导,一般也不会去看,除非当事人被举报或者出现了其他问题。这种情况下的财产申报制度,只是制造了一堆废纸。财产申报的生命力在于制定明确合理的操作细则,并切实执行,这些细则至少要包括以下几点:

【谁来申报】

关于财产申报的主体,已有多位专家在理论上进行总结,主要包括三类人员。

第一类,在范围上应与“贪污贿赂罪”的主体相适应,因为该类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因此,凡属“国家工作人员”和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都应公开财产。

第二类,官员财产公开的连带主体范围宜以配偶、父母、子女为限。

第三类,“准”公务员和“后”公务员亦应公开财产。在我国,任职公示往往是一个程序性环节。为了发挥公示的实质价值,任职公示的同时应公开“准”公务员的财产。此外,公开财产的要求还应该延长至其卸任后的一段时期,以防止在退休后接受贿赂款,因此,离退休公务员也应确定为财产公开的主体,其公开年限可根据我国相关机关记录的此类主体违纪、犯罪状况予以确定。

理论上,申报主体已经很明确,但是,在试点中,多数囿于自身条件,使申报主体的行政级别范围难以实现真正突破。

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建议:“现在如果所有公职人员全部申报,实行下来可能难度大,那么,可以考虑先从某一层干部开始,比如先从最上层开始,再逐步往下推开;或者,采取让步的做法,从新干部开始,包括新当选和新提升的干部;甚至还可以让步到到达多少岁数以上的老干部就不问了,我们宁愿做出这些牺牲,换来一个百年大计,‘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这是不得已采取的办法,但社会也能因此受益。”

【申报内容】

目前,2010年7月11日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也就是当前最新的文件,要求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收入、房产、投资等方面的事项,与《联合国反腐败的实际措施》中有关公职人员全面公布个人情况的要求尚有差距。例如,还缺乏有关债务、社会关系、商业活动、出售或者购买超过一定数额的资产等方面情况的申报信息。

在报告官员个人财产方面,我们需要一个更为全面的规定。列举项目应尽可能简约而全面,可规定如下几大项:劳务所得和投资收益、买卖交易、赠与和赔偿费、债务,更具体的内容或细目,可以通过设计申报表格的方式罗列。

【向谁申报】

这是指财产申报制度中涉及的职能机关的问题。一般来说,至少应考虑两个机关,一是受理机关,二是审查机关。前者负责具体事务,包括公布申报程序、下派任务、形式审查、分类汇总、备份存档、提供查阅服务等;后者负责审查申报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全面,并应有处置权或移送处置权等。

有学者建言,受理机关可以归属于新组建的“国家公务员管理局”条口,因其职能设置包括“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受理公务员的财产申报资料,在该系统职责范围内,以公务员的服务机构、地域为标准进行负责范围划分,操作性是能保证的。

审查机关方面,从当前看,行政监察机关是可选的。因为,其与党的纪检机关联系紧密,本身也有对公务员监察之职。也有学者建议,在人大系统中设置一个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要与各类公务员奖惩系统对接,更要与检察机关的反贪机制衔接。该委员会职能的确定及委员的选定,对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的落实有关键作用。

【如何核实】

中共中央党校的《学习时报》记者袁锋认为,金融机构在帮助有关部门核实官员申报信息上应发挥重要作用,可以有效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转移以及防止事后受贿等腐败犯罪活动。

金融机构不仅要对在任以及曾经担任过公职的个人银行账户进行重点审查,而且要对公职人员的家庭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开立的账户进行审查。金融机构应建立起核实客户身份的义务,可以及时发现并报告可疑的交易活动,这是预防和监测犯罪资产转移的重要制度基础。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我国中央银行将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个人人民帀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的核查,发现并清理一批匿名、假名账户。

目前,房产已成为一些官员腐败后的主要投资品,我国正在建立的房屋权属异地联网查询系统,将会从根本上改变公职人员不如实申报家庭房产状况的现象。在公职人员国外利益方面,有关机构还需完善登记管理,有助于追回被转移到国外的腐败犯罪所得。2011年,我国第一次对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登记管理。

【披露给谁看】

有专家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要能随时接受公众“监督”才有意义,这就要求“申报”要公开。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华人律师张军说:“想让制度真正发挥效力,就一定要让官员公开地申报,让普通的老百姓,包括媒体,有权在任何时候都能看这个申报单,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效力,从根本上杜绝或减少贪腐现象。”

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在媒体采访中提到,“从1995年到现在,中央发文件一共三次,但实际上作用都不大,为什么呢?这就是我们的政府还不公开透明,左手监督右手,母亲监督儿子,如果儿子真正犯罪了,母亲会把他拉到派出所去吗?这是不可能的。所以说,要把财产申报改为财产公示,否则,如果你自己申报的财产不让全民知道,那就永远解决不了问题。”

官员财产申报 让反腐制度化

当前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已陷入胶着状态,社会民众对反腐的期望值不断攀升,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最能凝聚民心与达成改革共识的突破口。官员财产申报公开,接受民众监督,是防止腐败的利器,有利于党的廉洁、有利于政府建立公信力,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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