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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博官网一文简析MOU、LOI,与Term Sheet

时间:2024-08-31 12:08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29 次
一文简析MOU、LOI,与Term Sheet,拘束力,法律,本约,文书,term sheet

商业交易协商谈判上,欧博官网在双方或多方进入正式合约之前,有时会先签署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MOU”)、Letter of Intent(“LOI”),或Term Sheet,中文翻译则为「意向书」、「备忘录」或「条件书」,这些文书的签署,在国与国进行协商谈判时也多所常见,大家应该并不陌生。只是这些文书到底是什么呢?他与正式合约有何区别?更重要的是,对双方有无拘束力?

首先,之所以在缔约前签署一份MOU、LOI,或Term Sheet,泰半是因为合作案较为复杂,双方(或多方)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进行合约各项条款研拟协商,未免夜长梦多,双方(或多方)希望将初步谈定的重要商业条件先以书面方式作一个纪录,以利日后正式合约研拟协商之依据。如以单方出具文书方式为之,则为LOI(“letter”表示为一方发送予另一方),如以双方共同签署方式为之,则为MOU。Term Sheet多半为较精简之点列式方式为之,亦通常为双方(或多方)签署完成。然而实务上实际应用时颇为混乱,欧博LOI也有可能是双边签署。通常这些文书会订立一定的有效期限,为期数月或长至一两年不等,于期满后或签署正式合约后失效或自动终止。而在签署MOU、LOI,或Term Sheet,通常双方(或多方)已经签署保密协议(NDA)确保交换之信息受到保护。

至于MOU、LOI,或Term Sheet在法律上是否为合约?如不属合约,对双方是否有拘束力?若非合约,法律性质为合,是否为预约?还是不属于一份法律文书?虽有国外论者提及因LOI为单方出具文书,而对双方无拘束力,然国内外法院最终审酌还是以探求当事人真意为旨。以国内法院见解而言,认定LOI或MOU非合约,惟对于双方具有法律上效力,倾向认定为预约,而预约权利人仅得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之义务,不得依预定之本约内容请求履行[3](白话的意思就是你不能要求对方履行MOU、LOI,或Term Sheet中承诺之条款,只能要求对方于(期限内)订立本约)。至于国外法院判定是否构成MOU、LOI,或Term Sheet则需视文件本身条款是否完整、是否有清楚无模糊不清处,视当事人真意是否欲使其有拘束力,并会参酌当事人行为及一切相关情状加以判定(简单的说你必须要言行一致,不能说一套做一套)。

了解到MOU、LOI,或Term Sheet法律上的效力后,回归到实务操作层面,商业谈判该怎么做呢?曾经在参与一个并购案合约谈判时,客户在与国外签署MOU之后才来寻求律师法律服务,并表示希望推翻MOU里的重要商业条件约定,然签署合约或MOU等都是为了长久的合作计划,纵使得以争执MOU、LOI,或Term Sheet是否对双方有拘束力,或是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反悔约定,只是这样作通常会让对方对于你的履约诚信大打折扣,恐得不偿失,尤其外国公司对于法律文书的签署严谨重视程度通常高于本地公司。是故虽然泰半MOU、LOI,或Term Sheet都写non-binding(无拘束力),然双方在商业合作善意下,仍会努力遵循已协商好之承诺。因此,如于签署MOU、LOI,或Term Sheet时已存有翻盘的想法,建议其中载明那些条款不具拘束力,让双方心里都有个底,虽然实务上很常见的作法是直接写MOU、LOI,或Term Sheet整份无拘束力,然若将不欲有拘束力之条款个别标出,或是特别强调,除对于日后纷争较有争执空间外,也提醒自己或对方对于该等条款在协商时或执行时特别注意。另外,也强烈建议于进行MOU、LOI,或Term Sheet条款协商时即寻求专业法律咨询服务,或至少由公司内部法务审阅过,切莫心存侥幸认为MOU、LOI,或Term Sheet应无拘束力,而对于法律风险误认或误触却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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