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范本(2023年版本)》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欧博官网加强对各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工作指导,根据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实际,我厅对《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范本(2022年版本)》进行了修订,欧博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文书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和行政执法实际,新增《不予立案审批表》《指定管辖通知书》《案件交办通知书》《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结果告知函》《案件移送函》《当场行政处罚现场笔录》《案件审查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中止报告》《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止报告》《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复核表》,共11项文书。 二、规范文书内容表述 (一)调整文书名称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将《销案审批表》改为《撤销立案审批表》。 (二)规范文书内容表述、适用范围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违反“三同时”)适用情形改为“违反‘三同时’及其他‘逾期不改正’的情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一般案件适用)修改逾期不改正后果的表述。 2.《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现场执法通用)和《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法制审核通用)整合为一张表。 3.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制审核表》规范法制审核人审核意见表述,细化适用范围。 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告知书》修改陈述申辩的法律依据和时限,增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依据和理由的内容;《责令停产整治告知书》《责令限制生产告知书》修改告知程序的法律依据。 5.《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依据和理由的内容,强化文书说理性。 6.《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修改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三、调整文书类别 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参考文书中的《查封(扣押)现场笔录》《责令停产整治告知书》《责令限制生产告知书》《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调整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常用文书。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范本(2023年版本)》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格式范本(2023年版)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