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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互联网平台将分为三级六类

时间:2024-06-15 01:51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38 次
导读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对《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将互联网平台分成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平台三级,分为网络销售类平台、生活服务……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对《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将互联网平台分成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平台三级,分为网络销售类平台、生活服务类平台、社交娱乐类平台、信息资讯类平台、金融服务类平台、计算应用类平台六类。微信、淘宝、抖音、支付宝、美团等APP或将按照超级平台管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平台属于社交娱乐类平台、信息资讯类平台。这种分级分类方法,有助于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科学认知,形成针对性的监管指引,提升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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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出台的背景

2021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4次集体学习中强调,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需要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在这一背景下,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日就《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南》有助于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科学认知,形成针对性的监管指引,提升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互联网平台是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是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关键环节,是各类数字经济活动的组织者、协调者。伴随着数字经济发展,互联网平台越来越广泛参与到资源配置中来。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数据, 2015-2020年,中国超10亿美元的互联网平台总价值由7702亿美元增长到35043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35.4%。在互联网平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侵犯用户隐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资本无序扩张等诸多问题,影响了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世界各国都在完善关于数字经济和互联网平台的监管规范。一方面加强立法,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则是转变监管思路,从事后的调查惩罚,转向事前、事中的全链条监管。《指南》正是基于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现实,通过借鉴国际监管思路,来科学界定平台类别、合理划分平台等级。

互联网平台分为社交娱乐类、信息资讯类平台六大类

《指南》以平台连接属性和主要功能为出发点,将互联网平台分为六大类:网络销售类平台、生活服务类平台、社交娱乐类平台、信息资讯类平台、金融服务类平台、计算应用类平台(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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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社交娱乐类平台,连接的是人与人,其主要功能包括社交互动、游戏休闲、视听服务、文学阅读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子平台:

(1)即时通讯类:专门或者主要从事即时传递文字讯息、档案、语音与视频交流的平台。

(2)游戏休闲类: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游戏运营和推广的平台,包括网页游戏、个人计算机(PC)端游戏、手机游戏等。

(3)视听服务类:专门或者主要从事供给各类多媒体资料的平台,包括歌曲、电影等。

(4)直播视频类:专门或者主要从事利用互联网及流媒体技术进行直播的平台。

(5)短视频类:专门或者主要从事几秒到几分钟不等的短视频内容推送的平台,包括技能分享、幽默搞怪、时尚潮流、社会热点、街头采访、公益教育、广告创意、商业定制等主题。

(6)文学类:专门或者主要从事网络文学、数字出版物等主要电子阅读产品的平台,包括文学、社科、教育、时尚等内容。

信息资讯类平台,连接的是人与信息,其主要功能包括提供新闻资讯、搜索服务、音视频资讯内容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子平台:

(1)新闻门户类: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提供新闻信息、娱乐资讯等互联网信息资源并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平台。

(2)搜索引擎类:专门或者主要从事对互联网上采集的信息进行组织和处理后,为用户提供检索服务,并将检索的相关信息展示给用户的平台。

(3)用户内容生成(UGC)类:专门或者主要从事用户将自己原创内容上传到互联网或者提供给其他用户的平台。

(4)视听资讯类:专门或者主要从事广播电台、音频分享等的平台。

(5)新闻机构类: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新闻采集、制作、发布、经营等的平台。

与欧盟核心平台服务的分类标准相比,该分类方法具有更强的开创性和完备性。互联网平台连接对象不同,提供的服务不一样,对消费者的权益,以及对经济、社会和政治的运行秩序所产生的影响也不同。通过互联网平台分类,可以更加深入全面了解不同类型平台各自具备的特点,更加精准地制定不同类型平台治理重点要点,进而提升国家治理的智能化、全球化、个性化、精细化水平,从而能够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更好造福人民群众。

互联网平台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中小平台三个等级

《指南》从用户规模、业务种类、经济体量、限制能力四个方面出发,将我国互联网平台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中小平台三级(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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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分级方法,既遵循了我国企业分级标准,又借鉴了欧盟“守门人”与美国“广覆盖”平台划分标准,更加符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指南》中明确提出了“超级平台”这一概念,有助于深化人们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的认识,推动理论界更加重视平台经济领域发展不平衡、竞争不充分、资本无序扩张的问题,帮助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创新,引导相关平台企业更加重视自身的行为规范,明确其不能实施的行为或必须履行的义务。

《指南》的制定,有助于协调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分工合作,帮助平台企业明确主体责任和义务,建设行业自律机制,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也有利于统一社会各界使用互联网平台概念,促进思想学术交流,有助于提高我国数字经济研究水平。

部分资料来源:《科学界定平台类别等级,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作者:王勇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研究所副所长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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