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假期间,孩子们的自主时间增多,隐藏的安全风险也大大增加,家长如监护不到位,极有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危险。为此,人民网梳理了几起近年来审理的涉及孩子们假期安全的相关典型案例,增强家长和孩子的安全防护意识,为孩子们度过一个快乐寒假保驾护航。 学生在游学活动中受伤 组织者管理疏漏需担责 12岁的小马与小王均系中学生,放假期间,两人参加了学校组织的游学活动。在准备进入活动场所参观时,小马与小王因琐事发生口角,小王将小马推倒在地,造成小马受伤。受伤后,小马前往医院接受治疗。经司法鉴定,小马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于是,小马将小王和学校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推倒小马并造成小马身体损伤,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过错责任。事发时,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双方的行为,在组织、管理中存在一定疏漏,故学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原告小马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无须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小王的父母承担的责任比例为50%,学校承担的责任比例为50%。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小王已是中学生,其对自己行为的是非对错具有一定理性客观的判断,小王推倒小马造成小马身体损伤,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小王的父母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组织游学活动,在纠纷发生时未有教师在现场管理指导,未能尽到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对小马身体损伤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学校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中小学生在参加假期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处于青春期的孩子活泼好动,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在嬉戏打闹和体育活动中较容易受到伤害或致他人损害。假期活动的组织者要尽职尽责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活动前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活动中做好安全保障等工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安全。 寒假打工受伤致休学半年 休学损失由谁承担? 2023年1月中旬,时值寒假,为积累社会实践经验,湖南某高校大一学生小张应聘至邵阳市某餐厅勤工俭学,工资按日结算。几日后,小张工作期间因餐厅地板湿滑而意外摔倒,送医后诊断为:髌骨隐匿性骨折并半脱位,多处韧带损伤等。为治伤及康复治疗,小张两次入院,前后住院长达180余天,期间该餐厅垫付各种费用共计4.7万余元。因长时间入院治疗,小张向学校申请休学并经批准,于2023年9月再次入学就读大一。 2023年8月,小张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就伤残、后期诊疗等项目予以鉴定,鉴定意见为:不构成伤残,营养期90天,误工、护理按实际住院天数处理,后续治疗费2000元。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协商未果,为此成讼。小张诉称,除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外,餐厅还应赔偿休学期间学费损失2.1万余元、休学一年生活费2.9万余元。餐厅辩称,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无异议,但休学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应由餐厅承担,对休学期间的生活费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次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原告休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损失是否应予支持。被告餐厅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提供完善、安全的工作环境,其疏于管理和监督,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原告小张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工作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20%的相应责任。原告小张系在校大学生,长时间的治疗必定会给其学业造成影响,且出院医嘱要求原告注意保护患肢、维持下肢支具固定,避免剧烈运动,原告为此而休学符合常理,且征得了学校同意。原告的休学与本次事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该项损失并非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故对原告为此多支出的半年学费7500元、住宿费800元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休学期间的生活费,因不论原告休学与否该费用均会实际产生,于法无据,不应强加于被告,对此予以驳回。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餐厅赔偿原告小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休学期间学费及住宿费损失等共计10.2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4.7万余元,被告餐厅尚应支付5.5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餐厅也在第一时间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小张与被告餐厅已形成劳务关系,小张系在餐厅工作期间受伤,且因此休学,其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被告餐厅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张作为成年人,对危险亦需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双方需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在校大学生利用学习以外的时间进行勤工俭学本是好事,但需注意防范安全隐患与法律风险。不仅要事先协商好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酬金等事宜,保存好用工合同、工作证、工资单、打卡记录等,更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防意外发生。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