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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图片标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就行?别装了,实际已经侵权

时间:2024-06-02 02:35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58 次
网上有人认为,有了这一注释就可以不算侵权,对此,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王军从法律角度给出了提醒:这个行为本身是一个典型的图片侵权行为,不会因为标注了这句话就可以免除内容提供方的侵权责任,大家要有这样一个清醒…

南都讯 一张“黑洞”图片让外界关注到图片版权背后的乱象:图片版权权属不清晰、侵权多发、一些平台通过大规模诉讼进行“勒索式维权”……

在日前召开的2019中国北京国际版权授权大会“网络版权授权与保护主题论坛”上,上述问题再次成为业界讨论焦点。

对于图片侵权乱象如何破解,图片版权如何保护等话题,图片创作者、图片使用者、律师界、图片平台及学界代表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认识误区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实际已经侵权

在今年4月“黑洞”图片事件发生后,图片版权保护成为各界关注讨论的焦点。次月,“规范图片市场版权保护运营秩序”纳入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启动的“剑网2019”专项行动当中。

如何判断图片有无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不得使用、歪曲、篡改、剽窃,也不得为了谋取个人名利,在该图片上标署自己的姓名。

南都记者关注到,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几乎每天都有摄影师拍摄的图片被各类自媒体号打上水印使用。很多自媒体文章或者是公众号在其引用的图片下面会注明“本图片来自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这是一个很奇怪的说明。”初晓璐说。他是一位为多家平台和单位供图的独立摄影师。

网上有人认为,有了这一注释就可以不算侵权,对此,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王军从法律角度给出了提醒:这个行为本身是一个典型的图片侵权行为,不会因为标注了这句话就可以免除内容提供方的侵权责任,大家要有这样一个清醒认知。

维权困局

摄影师自己拍的图片也要花钱买

在互联网时代,图片侵权行为频发,维权却十分艰难。

实际上,对于图片版权权属,有时候连摄影师自己也比较模糊。面对侵权行为,初晓璐认为摄影师如果要维权,得先从自己做起,自己必须得把图片版权弄清楚才能要求别人。

他以自己为例,讲述了花钱买自己图片的故事。

初晓璐曾在朝鲜拍摄一组照片,照片交由美国一个平台在全国进行销售。因为这组照片属于“职务作品”,即该任务由美国平台分配,初晓璐完成任务之后,平台给予他一笔钱,将照片版权买断。因此,初晓璐对这组作品仅拥有有限使用权,只能用于自我推广需求。

自我推广需求如何界定?意思是自己可以使用自己的图片,但如果出一本书,需要将朝鲜这组照片用于书中,这相当于书商也间接通过这组照片盈利,就不符合“自我推广使用的条件”。

因此通过出版社出一本书,并且要用到朝鲜这组图片,初晓璐必须向该平台购买自己的图片。最终初晓璐用“内部价”花几千块钱买了自己40多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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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如果发生在国内,很多摄影师可能就直接用自己的图片,不会有这种意识。”初晓璐说,即使是自己拍摄的图片,版权也非常复杂。

律师呼吁

法官应基于图片的市场价值给予判赔

除了用户版权意识低,侵权成本低也是当前侵权现象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王军分析指出,现在好的作品越来越少或者好的作品越来越被淹没在图片汪洋大海中,是因为好的作品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承认,好的作品被侵权的时候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

据他介绍,在处理影视作品和音乐作品的授权或维权案件时,法官基本能够形成一个认知,即基于作品的市场价值来判赔。比如琼瑶诉讼于正,法院可以判五百万。

但是在图片侵权案件里就只有几百块或者一两千块钱的固定判赔额,而不去考量图片的市场价值、创作这张图片所付出的机会成本、财力成本以及这张图片传播后的点击率和市场影响力等。

“这是一个非常不正常的现象。”王军说,“我们应该向司法厅呼吁对于图片的传播、创作和保护,应该要重视不同图片不同的市场价值以及商业价值。”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也指出,这些图片作品是市场的产物,把它当为一个商品看待首先要尊重它的市场价值。

司法实践

平台首先得证明拥有图片版权

南都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很多摄影师是通过签约或者与图片平台合作的形式对自己拍摄的图片进行分发销售。

单靠摄影师自己的力量来分发图片,范围非常窄,通过平台可以面向世界范围分发,这对于摄影师来说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并且这些平台不仅可以经营、销售图片,摄影师的图片被盗用后,平台还可以帮忙进行维权。“省了我们很多力气。”初晓璐说。

不过,也有一些图片平台通过大规模诉讼进行“勒索式维权”,并从中获益。

那么从法律框架下来看,如何加强平台的自律呢?

王军认为,平台如果要对图片进行相关的商业市场授权和开发,第一个前提是要解决它的权利来源合法性,权利链条完整性的问题。也就是说,图片作者信息、首次发表时间和方式等都需要清晰明确。

“这样才可以保证下游的授权稳定性以及收取相关许可使用费用的可能性。”王军说。

从最近这两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原告的举证责任有了更严格的标准。

例如,此前不久,广州互联网法院对一宗图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因原告影像公司未能提供图片作者信息、图片高精原图、首次发表时间和发表方式等证据予以佐证,法院认为目前证据不能证明北京某影像公司就是图片的著作权人。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司法机关在处理图片类著作权侵权纠纷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原告是否真正享有图片的著作权。

“在互联网语境下,司法实践适度加重权利主张人的举证责任,要求其提供更加完整的权属证据链条,才能切实有效保护真正的著作权人。”该案件经办人曾指出,通过审慎认定图片著作权权属,有效遏制个别图片公司利用司法手段拓展权利边界、恶意维权的行为,进一步平衡著作权保护与图片作品合理合法使用之间的关系,推动构建图片合法维权与合理使用新秩序。

激励市场

不同定价机制满足用户需求

除了版权意识的教育,作为平台和摄影师可以如何激励更多的受众使用正版图片?

某图片平台的副总裁张宏麟认为,针对不同的用户进行不同的定价就是一种方式,例如针对自媒体小用户可以专门开辟产品包,价格更低,同时也能够满足自媒体的专用场景使用。

“最终目的是希望无论是高档或是低端客户,使用数据量大还是小,前提是一定要用正版。” 张宏麟说,“如果把价格定的很高,一些用户也没有办法消费正版产品。”

对于满足用户需求的问题,作为图片的创作者,初晓璐也提出了一点建议。

他认为,现在用手机就可以拍摄出跟专业器材相媲美的图片,摄影师使用手机这种轻资产创造图片,及时把这些图片提交给平台销售出去,对于摄影师来说是一个很方便的选择。且手机拍摄的图片也可以满足一些特定用户的需求,销售价格比传统器材拍的图片价格稍微低一些,对于用户来说,使用相同的价格可能买到更多的作品,而且作品的质量也不差,他们可能也会更愿意购买图片。

“他们买的图片多了,无论对于平台、摄影师、还是用户都是三赢的结果。”初晓璐说。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吴单 发自北京

编辑:方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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