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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博如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高”发布新司法解释明确

时间:2025-08-25 15:55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1 次
人民网北京8月25日电(薄晨棣、高清扬)今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人民网北京8月25日电 (薄晨棣、高清扬)今日,欧博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既是实践中案件数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也是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密切关联的下游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罗国良介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审判、检察职能,持续加大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打击力度,2020年至2024年,欧博娱乐检察机关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3.02万件,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

此次发布的《解释》,严密刑事法网。针对实践中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甚至隐形变异的形势,明确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犯罪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指导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各种类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让犯罪分子无处遁逃。

根据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以“明知是犯罪所得”为前提。《解释》针对实践中对这一主观要件把握不准、存在拔高认定的情况,修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司法机关在审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时,要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解释》在入罪方面继续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解释》规定,应当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加精准打击犯罪。对数额较小但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情节恶劣、实际危害较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可以定罪处罚;对数额较大但因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也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即加重处罚标准作了进一步优化。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和其他犯罪,分别设置了五百万元和五十万元的数额标准,规定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具备一定情节的,可以适用加重处罚幅度量刑。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追赃挽损,弥补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责编:马昌、邓志慧)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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