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名称及项目编码 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 项目编码:04027 二、主办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互联网处 三、设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57项; (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四、申请条件 (一)审批范围: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顶级域名服务器(不含镜像服务器),且相应的顶级域名符合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和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 2、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有关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从事互联网域名等相关服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4、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5、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 6、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7、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有关资金和人员的说明材料; (二)对境内的顶级域名服务器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材料; (四)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六)拟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范本; (七)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我国域名体系的承诺书。 六、基本流程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准意见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审批时限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需要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的,相关时限不计入在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决定证件 批复。 十、年检要求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或现场检查。 十一、联系方式 审批受理窗口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613室。 咨询投诉电话:010-62304325 咨询投诉邮箱:domain@miit.gov.cn 十二、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 参见附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材料(填写说明模板)。 附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材料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