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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博娱乐中美欧药品注册对照谈

时间:2024-05-25 00:47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2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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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欧药品注册对照谈 | MAH制度并轨与赋能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是国际上药品行业普遍采用的制度,欧博娱乐其基本特征是由MAH承担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法律责任,实现集约化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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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是国际上药品行业普遍采用的制度,其基本特征是由MAH承担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法律责任,实现集约化管控。

中国MAH制度

《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疫苗管理法》明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加强对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

MAH制度鼓励药品研发与创新,MAH+C(D)MO+CSO模式可以充分调动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解决现有药品上市管理制度所造成的企业投资分散、生产设施设备重复、产业不集中等问题,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质量源于设计”的管理要求。

中美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对比及分析

美国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中并未有MAH一词,对应的是申请人(Applicant)和申请持有人(Applicant Holder),申请人和持有人均是药品申请或上市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MAA)和MAH一词最早见于1965年欧盟65/65/EEC指令,MAA是提交药品上市申请的人,在药品上市许可被批准后,MAA即成为MAH。

中美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在监管模式、生产许可要求等方面的对比如表1所示。

中美欧药品注册对照谈 | MAH制度并轨与赋能

表1 中美欧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对比

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明确了MAH的主体责任,欧博allbet根据规定,不得通过质量协议将法定由持有人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委托受托企业承担。MAH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涵盖所有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并且与受托方建立相衔接的药品生产风险管理程序,建立管理评审程序以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相应范围的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等内容也应考虑新《办法》的相关规定。值得关注的是,我国药品研发机构MAH可能缺乏相关生产经验,在选择配备人员、资金配置等方面或将面临挑战,在合作伙伴的选择、委托生产阶段的管理和药品上市后的安全管理等方面也将面临考验。

对于国内MAH委托国外生产以及国外MAH委托国内生产的情况,在实际操作层面还需要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明确。

委托方在对合作伙伴进行选择时需对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对生产企业的评估为例,需要对生产企业的商誉、生产和技术能力等综合打分,从而选出最合适的合作伙伴,这对于没有相应条件和经验的研发机构来说存在挑战。

在药品委托生产阶段,MAH制度实施后,委托生产的条件发生较大变化:一是委托方主体的变化,即委托方由原生产企业扩大至药品研发机构;二是委托方能力的变化,MAH制度实施后,药品研制机构MAH需要补足药品生产专业知识与经验的短板;三是衔接阶段的变化,MAH制度实施前,委托生产只涉及生产阶段的衔接与过渡,MAH制度实施后,对于无生产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涉及药品研发与生产两个阶段的衔接,持有人需重点考虑如何协调研发与生产之间的关系。

在药品上市后阶段的质量管理,主要涉及药品流通质量管理、上市后监测、风险管理等。MAH制度实施前,与此相关的主体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等。MAH制度实施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成为药品上市后阶段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若产品委托第三方销售,则需就药物警戒制度、产品质量管理与追溯制度、文件管理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等,与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责任分配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对于持有人来说,在机构与人员配置、技术转移与交底、资金资源保障等方面需要特别注意。上市后的变更也将分为生产监管事项、注册事项,如MAH名称变更、MAH主体变更、生产场地(生产单位)变更、工艺标准说明书标签变更等事项。变更事项繁杂,沟通尤为重要,MAH应先开展相应研究,通过数据比对,结合相应指导原则,与各级药监部门有效沟通,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补充申请、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此外,药品研发机构MAH还应提高风险承担和抵偿能力,进一步完善药害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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