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省体育彩票实体店管理,依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中国体育彩票实体渠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制定全省实体店发展规划、区域布局、形象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各市体育彩票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实体店发展规划、按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实体店管理实施细则,对实体店实施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体育彩票实体店(以下简称“实体店”)是指省、市中心按本办法批准设立的销售体育彩票的场所。所有实体店总称为渠道,渠道分为专营渠道、兼营渠道和行业渠道。 专营渠道必须有独立的彩票店招,有专职彩票销售人员,并以彩票销售为主要业务和收入来源(专营渠道包括旗舰店、标准店、专营店)。 兼营渠道、行业渠道必须有独立的彩票店招,具备体育彩票基本销售功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销者是指省、市中心委托代理销售体育彩票的单位和个人。代销彩票的单位称为法人代销者,代销彩票的个人称为自然人代销者。 第二章 实体店申办 第五条 省、市中心根据实体店发展规划和业务发展需要开展代销者邀约工作。包括公开邀约和向符合条件的法人或个人定向邀约。申办实体店的代销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年龄在18至60周岁,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水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2.具备固定的销售场所和一定的资金保障,能独立承担经营成本和资金风险。 3.遵守中国体育彩票管理规定,熟悉游戏规则,承诺不经营除体育彩票外的其他彩票。 4.认可责任彩票理念,承诺履行责任彩票相关要求。 5.具有较好的经营理念和思路,须自主经营,不私自转包、转让、不随意变更销售地址。 6.近5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7.省、市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办实体店场所要求: 1.新增网点距离中、小学校200米以上。原则上实体店之间不设置最小距离限制。对具有突出品牌宣传功能的旗舰店、标准店,在其周围布建其他专营实体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最小距离限制。 2.经营场所原则上应位于商用建筑物一层,非临时建筑或政府拆迁范围的建筑。申办人对经营场拥有所有权或3年以上的租赁权。场所环境宽敞整洁,通风、无污染源,具有220V接地电源,有符合要求的宽带网络。 3.专营体彩销售网点有效室内销售面积不得小于15平米。 第七条 申办实体店流程: 1.提交申请。申办人可以在《山西体彩网》或到市中心填写建店意向申请表。 2.申请受理。市中心接到申办人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勘察、初审。初审通过后,将初审结果公示,公示3后无异议的,通知申办人。 3.开业准备。申办人接到通知后,于30日内按照最新版《中国体育彩票实体店形象设计手册(山西)》完成网点形象建设、培训考核、终端销售系统安装、缴纳押金等开业准备工作,接受市中心验收。 4.签订合同。验收通过后,签订《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领取《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以下简称代销证),正式取得代销资格,开机销售。 5.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业准备的,市中心有权撤销申请。 第三章 实体店的迁移、撤销 第八条 实体店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地址、调整销售面积,确需调整地址的,须报省、市中心审批,在新址按原标准自行重建。在市体彩中心验收合格、省中心审核批准后开机销售。实体店不可跨行政区域变更销售网点地址。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撤销实体店,代销者应办理退出手续: 1.被动退出: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被解除代销合同、取消代销资格的。 2.自然退出: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 3.主动退出:合同未到期,代销者书面提出解除代销合同申请,经省、市中心核实和审批,双方解除代销合同的。 第十条 实体店退出流程: 1.提交申请。代销者向所属市中心提出退机申请。 2.申请受理。市中心审核确认,省中心办理停机待退手续。 3.退机办理。销售网点张贴停售公告,做好兑奖工作,公告保留时间不小于7天。同时代销者撤掉门头等体育彩票销售标识,向所属市中心提交代销合同、终端机押金收据、终端机及附属设备、即开BCR(或IVT)、发放的物资(包括但不限于走势图、即开销售票箱、电视、电脑、打印纸、宣传品)等物品。市中心审核确认后交于省中心注销网点。 第十一条 退机要在单方面或双方解除代销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机手续。因代销者不配合退机的,造成的损失由代销者自行承担。若销售未满一年退机的,则须退还已发放的建店补贴;若回收物品不全的,则须按省中心规定扣除相应费用。财务结算按照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营业环境 第十二条 实体店须按照省、市中心规定的实体店店面形象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内、外部装修,按规范要求配置、维护及使用销售服务设施与投注专用设备,为顾客购买彩票提供优良环境和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是彩票代销者代理销售彩票的合法资格证明,须悬挂在实体店的显著位置。 第十四条 实体店须按要求张贴《实体店监督服务卡》、警示标语,公布营业时间、监督投诉电话等,并开展体育彩票营销宣传。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代销者是与体彩中心签订了《山西省体育彩票代销合同书》的乙方,代销者对网点的形象维护、日常经营以及各项安全等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代销者要配备满足经营需要的销售人员,销售人员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参加培训考核合格,遵守省、市中心管理规定。代销者对销售人员的相关销售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劳动关系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第十七条 代销者不得随意更换销售人员,若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须报市中心批准,省中心备案,新销售员须经市中心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销售人员着装形象、服务行为、服务用语应遵守省、市中心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人员须按时参加省、市中心组织的销售操作、业务知识和日常维护等方面的培训,培训、考核结果由市中心归档。 第二十条 代销者和销售人员应积极践行责任彩票理念,遵守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公布的责任彩票工作原则、相关规定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不做虚假或误导中奖的宣传,也不夸大中奖的可能性; (2)不向购彩者宣传或提供声称会增加中奖或赢得更多奖金的投注方法; (3)不向购彩者宣传或建议把购彩当作投资; (4)不向购彩者宣传或建议以购彩替代就业; (5)不向购彩者宣传或建议购彩是合理的改善经济、提高社会地位的策略; (6)不恳求他人购彩; (7)不诋毁未购彩者; (8)不针对未成年人做购彩宣传; (9)配合省、市中心推广责任彩票理念,倡导理性购彩,防止购彩者沉迷。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体店在彩票销售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体育彩票实体渠道暂行管理办法》,以及《体育彩票代销合同书》中相关规定,不得违规、违法销售。 第二十二条 实体店须做好店面形象、内部环境以及各类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始终保证网点的整体形象,保证各种体彩元素、各硬件设备完整、正常使用,并保证规范经营,逐步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实体店须按照省、市中心相关要求,如期完成代销证年检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体店须保证充足的日常营业时间,并确保销售活动的连续性,连续停售时间超过2天(含)的,须向专管员报备;需连续停售时间超过3天(含)以上的,须报市中心主任批准。停售期间,应在实体店外部显著位置张贴暂停销售告示。 第二十五条 实体店须妥善保管热敏纸,避免受潮、丢失。严禁网点之间转借热敏纸和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 实体店直接兑付的中奖彩票,须加盖“已兑奖”标识,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即开票铺票票种、陈列展示、库存包数及数量、铺票、月销量须达到要求,并妥善保管即开型体育彩票及销售所得资金。 第二十八条 旗舰店、标准店必须按照验收标准保持店内形象建设,若需调整店内、外体育彩票元素,须报市中心批准。 第二十九条 实体店信息(如联系方式等)变更,须及时通知所在地市体彩中心。 第三十条 实体店可根据自身情况开展营销或培训活动,以扩大彩民,提升销量,但须提前将活动方案报市中心审批。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体店需按照销售面积配备灭火器,每30平米配备3公斤干粉灭火器1具,不足30平米的按照30平米计算。 第三十二条 投注专用设备出现故障,实体店应及时按照省、市中心要求报修。实体店不得擅自采取以下行为: (1)改变投注专用设备用途; (2)拆卸、更换投注专用设备及零部件; (3)安装外接设备; (4)查阅、修改、复制、删除投注专用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 (5)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 (6)代销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三条 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损坏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免除代销者赔偿,并补发新设备。 第三十四条 代销者须加强安全意识并做好销售人员的安全教育,包括但不限于: (1)切实执行安全用电规定,严禁乱接拉电源、违章用电; (2)实体店内不能放置任何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3)做好日常安全防卫和防盗工作,防止失窃、被抢等意外事件发生; (4)当预见到某因素可能会对渠道安全产生不良影响时,应及时向专管员反馈或寻求帮助; (5)渠道内发生安全事件后,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向专管员报告。 第八章 监督处罚 第三十五条 实体店须配合各级体彩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体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市中心有权取消其旗舰店、标准店资格,扣发各类补贴、奖励,可以给予暂停销售处理并责令其改正: (1)无故不参加体彩销售机构组织的培训、会议等活动的; (2)未按照体彩销售机构规定的实体店建设规范进行店内外形象布建的; (3)因服务质量差,遭到购彩者投诉且投诉内容属实的; (4)将体彩销售机构配发的热敏纸、宣传品等进行变卖或改作它用的; (5)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或拒绝、妨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 (6)拒绝为购彩者兑奖的; (7)其他违反体育彩票销售有关管理规定且不足以给予取消代销资格处罚的。 被暂停销售权限的实体店必须及时整改,整改后向市中心提出恢复销售的申请。整改不合格或拒绝整改的不予开通。 第三十七条 实体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市中心有权取消其代销资格: (1)向未成年人销售体育彩票或者兑奖的; (2)以折价、溢价销售彩票的; (3)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体育彩票的; (4)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或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5)委托他人代销体育彩票(代销者连续3个月未参与体育彩票代销活动视为委托他人代销); (6)转借、出租、出售体育彩票代销证或者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7)私自迁移、变更销售地址的; (8)组织、参与赌博活动或者设置任何形式的赌博设施的; (9)组织、参与发行、销售非法彩票或者推销非法彩票的; (10)以实物形式兑付、分期多次兑付、截留购彩者中奖奖金或故意向兑奖者隐瞒真实中奖金额的; (11)一年内被给予停机整改处理达到两次的; (12)代销者被证明参与了刑事犯罪或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 (13)泄露中奖者个人信息的; (14)自然人或法人代销者通过电话、互联网销售体育彩票的; (15)无票兑奖的; (16)提供号码过滤、分析、预测等服务或行为的; (17)代销者失去联系超过3个月的; (18)一年内累计停售时间超过45天的; (19)严重违背责任彩票工作要求,对体育彩票品牌公信力或品牌美誉度造成损害的; (20)省中心认为有必要规定的其他情形。 取消代销资格的实体店,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撤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机构对实体店的经营活动具有监督权,全省监督热线为95086。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中心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