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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博abg船长海上运输中常用文书概述

时间:2024-09-04 14:07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8 次
1. Letter of Protest 声明 Letter of Protest 是航海实务上经常使用到的保障权利文件,欧博abg其内容并无严格格式,通常在船方与他人关于某特定事件无法达成一致时使用,由船长以书面抗议函的方式制作并带有保留权利等文字。在可能预见的日后产生争议的场合时,船长、船东可

1. Letter of Protest 声明

Letter of Protest 是航海实务上经常使用到的保障权利文件,欧博abg其内容并无严格格式,通常在船方与他人关于某特定事件无法达成一致时使用,由船长以书面抗议函的方式制作并带有保留权利等文字。在可能预见的日后产生争议的场合时,船长、船东可使用编制的Letter of Protest来声明船方所认定的事实内容并保留船方日后可得主张抗辩之权利。在租船(charter of ship)场合,租船契约中也可能规定类似条款来要求船长在特定情况下必须出具Letter of Protest以保障船方权益。

Letter of Protest的内容需视事件性质而定,一般说来其基本内容包括:船舶基本资料;事件发生时间及地点;异议事件的内容;以及保留权利等文句,制作完成后,应交给事件对方,使其签名确认收到。

现以装载散装货物发生岸方数量(shore figure)及船上测量数量(ship’s figure)有异(discrepancy)事件为例,来说明Letter of Protest的内容如下:

(范例)

2. 保函(LOI)

航海实务上常见的保函LOI,大多是对于有瑕疵货物出具的清洁载货提单(issuing clean B/L against in exception cargo),或无正本提单交货(delivery of cargo without production of original B/L)等情,但船舶从事货物运输时所面临到的情况是无比复杂的,针对货物运输时各种不同种类、不同目的情况,所使用LOI内容也不同。简单来说,LOI的性质为船方收取他人承诺签署保函而同意一特定行为,日后若此行为导致法律或契约责任,则由LOI签署人负责赔偿船方的契约文件。

保函通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出具保函的原因,以及关于详细情况的说明,

—针对一系特殊风险的赔偿,

—关于提供资金以抗辩赔的承诺,欧博官网

—关于在船舶或财产遭到扣押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承诺,

—在保函项下承担带责任的相关方的完整名单,

—保函的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地。

3.事实陈述书

(Statement of Fact)

Statement of Fact(SOF)按其字面意义即可了解是针对事件所发生之事实据实陈述,一般使用SOF的场合为租船情况,租船人为了解船舶作业动态并计算做作业所费时间,而要求船长就特定时期内之船舶作业内容出具书面陈述。此种陈述书其内容宜按日期时间顺序载明船舶作业之内容或所发生之事件,结语通常再次确认所陈述者与事实无误即可。

以下是以某船据称在海上碰触渔民海带养殖网为例,说明SOF之正确制作方法:

(错误实例及更正说明)

除了船舶租赁所需的SOF外,实务上也常见船长针对特定事件应船东、P&I Club或主管机关之要求为了解事故发生始末而出具SOF。此时如果为应船方以外之他人(例如主管机关或租船人)要求所出具,因恐需交给船方以外的第三人,则切忌提及事故责任,仅需载明船长所知悉的事实即可;但若是船东或P&I Club所要求出具的SOF,则其性质近似船长报告书(Master Report),可参考下文关于船长报告书的说明。

4、Sea Protest

(or Marine Note of Protest)

海事声明

Sea Protest 是船长所出具的具有司法裁判效力的证据文件,也就是说若某事故日后涉及诉讼,则Sea Protest将被视为具有证据力的文书,可作为法院裁判时的参考。船长遇与船舶有关的意外事故,如碰撞、搁浅或沉没等,及有关船员、旅客或货载的异常变故时,应准备海事报告。

海事声明的内容依法仅需记载事实情况(facts)即可,因为其具有法律上的有效证据力,因此不宜在海事报告中陈述事故原因(cause of incident)、过失评估(negligence judgement)或是责任归属(liability attribution)等内容,仅应简洁叙述事故状态即可,切忌以形容词描述事件发生情况或记下个人意见或感受。例如本船与他船发生碰撞,则仅需叙述碰撞发生前我船之事实状态、碰撞时间地点、他船名称、碰撞位置等即可,对于两船是否曾采取何种避碰措施或是过失比例,因恐与日后调查判定法律责任有关,切勿任意载入海事报告中。又如船舶因意外毁损港口设施时,仅需说明船舶于何地、何时、何种作业状态下与何种港口设施发生接触造成碰损事实即可,无须以赘词或形容词详细说明接触之力道多大或接触方式是否正常恰当等。

当意外或异常事故发生后,船长未必能够立即发现所有事实结果,因此在做成海事报告时通常会加入保留权益(reserving rights)等文句,如此一来若某事实所造成的结果是日后才被发现的,仍可以再做新的海事报告声明造成损失,对原事实内容的延伸声明。

一般海事声明的基本内容为:

(船舶基本航行资料)

(中版海事声明范例)

附材料(每份材料船长签名 写与原件相符、提供材料时的日期):出事海域海图、当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复印件,SMC证书复印件、DOC证书复印件、船舶营运证复印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气象预报、船长及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其它文书

船舶文书依其使用目的有不同内容,无法以单一格式统筹涵盖,以下仅略述实务上经常使用的文书:

A.船长报告书(Master Report or Master’s Statement of Fact)

包含类似之轮机长报告书 (including C/E Report)

在处理海上事故过程中,若船东或P&I Club需要船长或轮机长针对所知事件内容书面陈述说明,即为本文所述范围,以下以Report简称。

Report的目的是使船东或P&I Club充分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属于公司内部文件,因此应将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结果充分陈述,对于船上处置该事件的方式也应加以说明,有助于事件原因的判定并借以拟定将来改善的措施。

Report完成应即交船公司参考保存,未经船东或P&I Club允许,不得任意交给第三人。

B. 码头作业工人造成损害报告 (stevedore damage report)

船舶在港区作业时常见因码头作业工人疏失而导致船上设备或货物受损,此时应立即做成Stevedore Damage Report陈述损害事实及损害程度,并交由码头作业工人代表签收确认事实无误,以确保船方当时或日后得以向码头作业工人方获得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般Stevedore Damage Report 内容如下:

C. 船舶碰撞后要求对船负责通知书

船舶碰撞事故如果是由于他船造成的,船东可能希望实时要求对船承认责任并完全赔偿本船损失,此时船长应出具通知书给对方船要求其承认责任。纵使对方船拒绝承认责任,船长也应设法要求对方船确认收讫通知书,作为日后事故调查的事实参考。此类通知书除应载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外并应使用”本船受对方船撞击”(my vessel was hit by your vessel)以及”要求对方完全负责”(to hold your vessel fully liable for the incident)等字句。

参考内容如下:

D. 请求P&I correspondents协助信函

在P&I保险实务上最常发生船舶需要P&I correspondents 协助的事件,如船舶在航行途中发生船员患急病受伤等意外事故,或发现货物受损或疑似受损等意外情事,若是发生在国外地区,除应即通知船东外,应直接或透过代理行尽速通知当地Club correspondents。与Club correspondents 联络时的书信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1. 表明(identify)船东或船舶营运人/经理人(ship operator or manager)身份;

2. 说明本船所入会承保的P&I Club;

3. 说明事件约略内容以及所需要的协助范围;

4. 告知本船预定抵港时间(ETA)以及当地代理行联络资料(local agents contact details)。

以下范例供参考: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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