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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博allbet民事裁判文书的规范化及其改革方向

时间:2024-09-03 03:46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30 次
民事裁判文书的规范化及其改革方向

  民事裁判文书,欧博allbet是法院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诉辩主张,依法作出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诉讼文书,它在行文格式、文书要素以及逻辑结构等诸方面具有规范化的文体特征。同时,民事裁判文书又是不同的法官针对不同的个案所作出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诉讼文书,它在文书结构、语言特征以及论理过程等诸方面又具有个性化。如何在规范化与个性化之间拓展适合中国民事裁判文书发展的空间,是当前中国司法改革与进步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民事裁判文书的规范化

  民事裁判文书的规范化是指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具有格式规范、要素齐全、逻辑严谨和适用法律正确等基本特征。在以职权主义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强调裁判文书格式和要素的统一性与规范性。当前,中国民事裁判文书的规范化集中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来源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首先记载案件的当事人以及他们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这是民事裁判文书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在此应当特别强调核对当事人身份与称谓的重要性。此外,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到庭以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生的特殊事项如申请回避、要求追加或变更当事人以及被告是否提起反诉等,也应在裁判文书中详细记载,这些事项关系到民事裁判书的形成是否具有正当性。

  (二)诉讼请求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根据和前提。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其依法享有诉权的外在表现,也是其启动国家司法裁判权的重要条件。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大都采用辩论主义的基本理念,主张“无原告则无法官”的基本立场,所以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判断与衡量司法裁判权是否正当的一个重要标准。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对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事项,法院不得作出判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司法裁判权的制约关系,但通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足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渗透的辩论主义精神。因此,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裁判,是民事裁判文书应当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三)争议焦点

  全面记载诉辩双方主张的事实是民事裁判文书正当性的又一标准。诉辩双方主张的事实可以分为自认的事实和争议的事实。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它可以直接转换成为民事裁判文书所要确认的事实。争议的事实是指诉辩双方相互对立的主张及相关陈述,它既是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证明的对象,欧博百家乐又是民事裁判文书需要做出裁判并作出相应说明的对象。

  从诉辩双方争议的事实中概括出争议焦点,是民事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和说理的必要准备。争议焦点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争议焦点应当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联系,脱离开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观点和主张不能成为争议焦点;其二,争议焦点是诉辩双方相互对立的观点所指向的对象,它是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的核心;其三,争议焦点与裁判文书的结果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它是判决主文产生的基础。总之,在法庭审理的动态过程中,争议焦点是牵引诉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的一条主线;而在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中,争议焦点又是法官展开说理的轴心和关键。

  (四)推定事实

  法院确认的事实应当是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民事裁判文书应该在争议焦点和双方所持证据之间进行分析和论理,从中推导出未知的事实。首先,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围绕诉辩双方所持的主要证据以及与待证事实的相互关系进行说理,指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其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在分析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因果关系后确认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为适用法律进行裁判奠定基础。再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对诉辩双方提出的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剔除,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如以侵害他人隐私权为前提而秘密采集的录音和录像资料,因证据来源的非法性而不能成为民事裁判的依据。最后,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交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裁判文书应当说明证明风险的负担和证明不能的归责原则。

  当前,多数裁判文书已经意识到证据对于法官推定事实的重要性,但仍限于对证据的机械罗列,而缺乏对证据自身证明力的分析与说明。

  (五)适用法律

  将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与现行的法律规范相连接,从中确定适用法律的方法与原则,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裁判文书中采取演绎推理的必然结果。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不得违反演绎推理的基本法则,尽管演绎推理的某一要素和环节可能在行文论述的过程中予以省略和简化,如演绎推理的大前提一般不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出现,但其不言自明的法理却悄悄潜藏在判决书的背后。

  对适用法律的选择应当阐明理由,这是民事裁判文书是否具有说理性的又一重要标准。同样的事实如果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即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而同一个法律条文如果适用于不同的案件事实又可能出现相同的判决结果。因此,在民事裁判文书中正确地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并说明相应的理由,是衡量裁判文书是否具有说理性的重要标准。

  (六) 判决主文

  判决主文是民事裁判文书经过分析、论理后得出的最终结论。判决主文应当明确、具体和完整,它既不能引发新的争议和纠纷,又要便于诉辩双方自觉履行。首先,判决主文应当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与回应,不能脱离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独立存在。其次,判决主文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不能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最后,判决主文应当明确、具体,便于执行。

  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方向

  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基于如下两个十分重要的条件:其一,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的合理成分以及许多极为重要的观念已经被司法实践所接受;其二,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已基本建立,民事裁判文书中说理的技术规则已经具备。因此,在规范化与个性化相互结合的过程中探索我国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的改革方向,已经成为当前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具体以规范化说理与个性化说理两个方面表现出来:

  规范化说理是指民事裁判文书在确保要素齐全、逻辑严谨和格式规范的前提下加强自身的说理性。具体有以下五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争点确定的中立性。客观、中立地确定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民事裁判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前提。当前,全面、客观、准确地概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是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基础。

  第二,推定事实的逻辑性。解释证据的来源、证明力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过去,法官习惯于简单的证据罗列,并以“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而完成证明过程,我们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对证据证明力的说明,并分析每一个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因果联系。

  第三,法官心证的公开性。我们过去习惯于高度职权主义的裁判方式,法官心证的过程被证据名称的堆积所代替,这就大大削弱了民事裁判文书自身的说理性。因此,在民事裁判文书中说明法官采信证据的理由是当前中国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一个重心。

  第四,适用法律的明确性。在民事裁判文书中指出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并引述该法律条文的原文是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必要条件。大陆法系普遍采用演绎推理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容易诱导法官在推理过程中的懒惰,因为推理的大前提已经存在,法官的任务仅仅停留于对小前提的论证和说明。

  第五,判决主文的确定性。判决主文应当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做出法律上的回应,并不能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对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民诉法关于二审范围的规定,可以表达我国制定法的基本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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