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七条规定:在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者,推定为真正。 两岸公证书的使用查证协议,即海峡两岸关于寄送公证书副本及查证事宜,双方分别以大陆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双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财产权利证明、病历、税务、经历及专业证书的公证书副本,并可根据公证书使用需要,另行商定增、减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
大陆公证机构出具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时,需另将公证书副本一份寄往省公证协会,并由省公证协会寄往台湾海基会用于当事人在台湾办理公证书的核验手续。 海基会验证的方式是,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验证的公证书正本与大陆公证(员)协会寄交海基会的同字号公证书副本核对,如果两者相符且内容无矛盾、无违反法令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且无待查证之疑点的,即发给当事人证明。海基会的验证时间,如果当事人提出验证申请时,大陆的公证书副本已经寄交到海基会,海基会依马上办理原则,原则上于一小时内完成验证手续。如果海基会尚未接到大陆寄来的公证书副本,则将于副本到达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证,再以电话通知当事人领件或者挂号寄还给当事人。 台湾地区公证人出具发往大陆使用的公证书,当事人需先将公证书在省公证协会办理核验手续并取得核验证明后方能在大陆地区适用。 办理涉外公证时,默认办理正副两本公证书,其中副本费以及邮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一、台湾文件到大陆确认要办理的文件所需数据(详情可问海基会或各民间公证人)。 带齐资料到民间公证人处办理公证书(资料通常是一式五份全部要原件)。 这时候一式五份的公证书会分成三批,一份留在海基会,两份送往大陆的公证协会,最后两份自己留存。 等到公证书到达大陆的公证协会,你带着你自己留存的资料去查核盖章,方可生效(寄送时间大约需要二到四周)。 公证文书有指定地区使用,例如上海公证文书北京不承认,因此如需跨省市请在公证时分别向各省市申请公证。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本部:台北市中山区北安路536号(捷运大直站3号出口) 电话:(02)2533-5995 中区服务处:台中市南屯区干城街95号自强楼1楼(黎明新村内) 电话:(04)2254-8108 南区服务处:高雄市前金区成功一路436号4楼 电话:(07)213-5241~3 具体细节(一)请务必先向大陆相关单位(诉讼中向拟起诉的管辖法院)确认所须提供之台湾相关证明文书。 (二)持台湾制作之公、私文书,向地方法院公证处或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事务所办理公(认)证【务必要向公证人告知文件拟持往大陆XX(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三)公证人除会将公(认)证书正本交当事人持往大陆使用外,同时会将该公(认)证书副本函寄海基会,由海基会依「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以公函寄送当事人指定使用地之大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以供查验。一般而言,公(认)证书副本寄达时间,自公证日期起算,约1个月左右。 (四)如大陆相关单位要求上述公(认)证书正本须先经公证协会验证后方得使用,则当事人须将该公(认)证书正本送交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完成验证后,再持向相关单位使用。 各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登陆名册,详见司法院网站 -->业务综览 -->公证业务网页 二、大陆文件到台湾
确认所需数据(详情可问各地公证处)。 到公证处办理两岸文书验证或公证(与台湾不同的他会依照情况制作新的公证书)。 公证书制作完毕后会通知你去领取。(通常只有一份,如需副本请提前要求制作)。 等到公证书到达台湾的海基会,你带着你自己留存的资料去查核盖章,方可生效(寄送时间大约在公证后的三周到一个月)。 三、台湾地区公证书核对注意事项
1.当事人前来办理核对手续,需持有台湾地区法院或属民间公证人出具的公证书正本原件。 2.当事人可以电话确定所需办理核对的公证书副本是否已从海基会寄送至本协会。 3.当事人需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台湾居民需持有来往大陆通行证,大陆居民需持有身份证)。 4.委托、授权类公证书,除在文书中有特别规定之外,受托人必须亲自前来办理。 5.委托、授权类公证书,受委托人如有委托权,需要另一份委托书,并有亲笔签名。 6.受托人前来办理核对手续,需持有当事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7.公司性质的公证书,当事人需持有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并加盖公司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字。 注:另外出具的委托书上需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姓名、证件号码、所需办理公证书证号和出证日期、委托书的日期等相关信息。 四、台湾地区公证书核对简介及接待时间
当事人于台湾地方法院或所属民间公证人处办理的公证书,如需在北京地区使用,则会通过海基会将该公证书的副本寄至北京市公证协会,再由当事人提供原件与副本进行比对,比对无误,协会将开具该公证书核对证明,并在原件上加盖“北京市公证协会台湾地区公证书正副本核对证明章”,该公证书原件才可在北京地区使用。 接待时间:每周二、周四 上午9:30-11:00,下午13:30-16:00 五、企业办理涉外民事案件,哪些文件需要公证认证?(一)主体资格类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二)授权书类文件 外国公司类主体在中国参加诉讼,既可以派遣公司自己的员工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中国的律师参加诉讼,无论委托谁参加诉讼,都会涉及到授权书的公证认证问题。 1. 给中国律师的授权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涉台案件依照前述手续办理。 2. 公司委派的员工参与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根据以上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论是委托中国律师诉讼,还是委派自己的员工参加诉讼,其委托手续都需要经过公证认证手续。 另外,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签署授权书方面,民诉法司法解释还提供了两张变通方式: a. 法官见证签署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b. 国内公证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实践中,第二种模式应用更为普遍一些。对于在委托律师阶段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并希望在出境前办妥委托手续的情况,到国内公证处对授权书进行公证,其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一般比在国外做公证认证要低得多。 (三)相关证据类文件 2019年10月14日,最高院发布了最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修订版本于2020年5月1日实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域外形成的证据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a. 对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例如外国法院判决书,需要在当地履行公证手续; b. 对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例如在国外领取的结婚证,需要在当地完成公证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c. 对域外形成的其他证据,没有强制性的公证认证要求。 (四)起诉状是否需要公证认证?
根据笔者检索,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起诉状进行公证认证的规定。 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54条: “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起诉的,应向人民法院递交由原告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代理人代为在起诉状上签字的,需有授权委托书的明确授权,仅写“代为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从北京的规定看,也没有要求对起诉状进行公证认证。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自行设置立案条件,要求对起诉状进行公证认证,这对于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而言,确实造成比较大的困扰。建议在准备材料前,询问当地法院的具体要求。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