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欧博abg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 书证内容为真实。 2.控制书证的当事人 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 事实为真实。 五、注意事项 1.书证的范围。除书证外还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法律依据 《民诉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欧博官网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权威观点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 ) 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的理由成立,应当责令持有人提供该书证。 何种情况属于理由成立?我们认为,在有证据证明书证被对方当事人控制或者持有书证的当事人负有法定、约定或者依习惯上保存、保管的义务的情况下,如果该证据不提供,待证事实将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事实存在与否法官均无法形成内心确信时,当事人申请的理由才能成立。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将承担不利后果。何为当事人可以拒绝提交的正当理由?一般认为,如果提交证据将使当事人或者相关人遭受重大不利益的,证据持有人可以拒绝提供。具体要根据个案的情况进行判断。 司法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46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51号 其五,关于张磊上诉提出的案涉股权转让未经鹰城房地产公司的合营股东华丰集团同意的问题。张磊作为华丰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在鹰城房地产公司合同、章程修改协议以及同意吉美公司向鹰城集团转让股权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其行为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华丰集团承担。故《股权转让合同》不存在侵害其他股东同意权及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撤销情形。 鹰城房地产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合同、章程修改协议虽系复印件,但上述原件曾提交过平顶山商务局,现为鹰城房地产公司持有,经河南高院释明,鹰城房地产公司未予提交,一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复印件书证内容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张磊关于案涉股权转让未经华丰集团同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400号 五、关于蜀牛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文书提出命令 蜀牛公司在再审审查阶段以《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为依据,申请本院责令平安银行提交其制作和保存的关于2013年7月的8500万元授信及7200万元贷款的全套申贷资料。首先,《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是关于书证中的证明妨害规则的规定,适用于诉讼中的妨害行为。而 本案尚处再审审查阶段,蜀牛公司无权在本案中提出程序性的申请。其次,文书提出命令的适用条件首先要求待证事实对于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而该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蜀牛公司申请责令平安银行提交相关书证的目的,是要证明平安银行在审贷过程中与天银公司恶意串通,但是,蜀牛公司申请的书证并不能达到其目的,即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不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蜀牛公司的该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50号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案涉项目的建设费用账目系由西安悦欣公司、陕西永安公司掌握,且王志红主张曾经通过向黄明光等人借款710余万元的方式用于项目建设并提交了部分借款凭证和证人证言佐证。因此,王志红要求西安悦欣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原件以及建设项目的全部账目以便查清案件事实,一审、二审法院未予支持不当。依据《联合建设房地产合同书》约定和王志红的诉请,一审、二审法院应当对案涉项目如何进行结算以及是否有利润、利润多少等相关事实进行审理而未审理,导致认定事实不清。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41号 在建丰公司不能证明本案具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其中一个构成要件,即“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的前提下, 无论最终能否证明案涉借款资金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或者“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均不能得出案涉借款合同无效的认定。故建丰公司和达义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的调取龙域公司资金流水明细和责令龙域公司提交年度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和会计账目等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建丰公司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龙域公司出借款项非自有资金为由主张案涉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