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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应把握的重点

时间:2024-05-21 18:56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24 次
(1)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在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当邀请有关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居委会或村委会)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见证,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

结论: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的结论是:除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文书书送达当事人。

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方式及依据

【方式】民诉法第七章第二节是对送达的规定,共规定了七种送达方式,分别是:直接、留置、电子、委托、邮寄、转交和公告送达。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第88条至95条

三、对七日内“依照”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理解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结论:这里的七日并非指七日内完成送达,意指七日内行政执法人员开始实施送达,并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实施送达工作。

四、行政执法文书主要送达方式及重点

问题一: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有没有顺序要求?

【立法倾向有顺序通说】民诉法第七章第二节是对送达的规定,共规定了七种送达方式。但这些送达方式并非简单的并列关系,执法机关不得随意自行确定,而应按照各送达方式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行梯次选择。民诉法相关法条的立法安排隐含了送达方式优先次序的倾向性意见,即直接、留置、电子、委托、邮寄、转交和公告送达。(立法倾向有顺序是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的一种通说)

【下位立法有顺序规定】比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直接送达)。

②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不能后的留置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

③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代为送达)。

④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

⑤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同意方式)。

⑥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将六十日改为三十日)。

再如《北京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办法》第5条就规定“文书送达方式依法按照下列顺序依次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司法实务有顺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最高法行申1465号》中裁判要旨表述为:在未穷尽相关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原阳县国土资源局(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局)仅以电话联系不上新乡容创公司、找不到该公司办公地点为由,即通过公告方式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剥夺了新乡容创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的陈述、申辩权,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

结论:无论从上位倾向性立法、下位实施性立法、还是司法实务等,都能得出:在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方式上是有优先次序的。作者也持这一观点。

问题二:送达顺序的例外。

修改后的民诉法对电子送达的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对送达方式的选择权,直接挑战了送达方式的梯次顺序,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送达已不具有优先属性。(关于电子送达方式目前尚不具普遍性,本文暂不涉及,等时机成熟后再专文写作)

问题三:主要几种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方式应把握的重点

【直接送达】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要点解读:①同住成年家属;②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③负责收件人;④代理人签收;⑤签收或盖章。

①同住成年家属:如何证明为同住、成年、家属?执法实务经验是在首次与当事人进行接触式谈话时,应通知当事人带上户口簿,从户口簿的信息中可以发现并确认其他相关人员年龄和家属身份;当然,有些成年家属不一定在户口簿有记载,但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询问笔录,问清当事人是否有同住成年家属与其一起居住,并告知当事人与其一起居住的成年家属可以签收相关的行政执法文书;首次与当事人接触时,要求当事人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时,在“代收人”一栏填写同住成年家属信息。

②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除自然人):一般营业执照上都有明确记载。

③负责收件人(代为签收):负责收件人代为签收的,作为执法人员无论是单位负责人亲自接受询问,还是单位负责人委托其他人接受询问时,在询问笔录中要问清,行政执法人员在送达执法文书时需不需要其他人负责收件人代为签收,需要代为签收的,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记载,并要求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在负责收件人“代收人”一栏填写代收人的详细信息。

④代理人签收: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当事人委托其他人处理自己的事务,行政执法人员只要注意,被委托人提交的委托书中的重要事项,看行政执法文书的签收是否在代理授权范围之内即可。

⑤签收或盖章: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要求不同。比如,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签章要求特别高,除签章外,有时还要按手印。行政执法文书主要依据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那我们就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即可,只要签字或盖章即可。

【留置送达】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第二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要点解读:(一)送达时的前提条件;(二)实务中的几种情形;(三)实操中的注意要点

(一)前提条件:一般适用于直接送达过程中当事人拒收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形,导致行政执法人员直接送达不能,目的是为了解决执法人员送达困难,保证行政执法程序的完整性和执法的效率性。

(二)几种情形:

1.现场直接送达时,受送达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行政执法文书的;

2.现场直接送达时,受送达当事人否认自己身份的;

3.现场直接送达时,受送达当事人撕毁行政执法文书及送达回证的;

4.现场直接送达时,受送达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和来意后拒不开门的;

5.现场直接送达时,其他以言语或者行为表示拒绝接收文书,导致执法人员无法直接向其送达的。

(三)注意要点:

1、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在上门送达时,建议在接近受送达人住所、居所、经营场所前,即打开行政执法记录仪,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并注意以下事项:

(1)拍摄、录像应显示出住宅小区/商业楼/工业园区的名牌、楼栋/楼宇号、门牌号;

(2)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拍摄、录像应显示出其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的相貌;

(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拍摄、录像应显示出其经营场所载明字号的相应标识标牌,以及在场人员的相貌;

(4)如现场拨打受送达人电话的,应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录像,同时保留电话录音;

(5)执法记录仪在留置送达结束、执法人员离开现场后方可关闭。

(6)建议在留置送达过程中制作送达笔录,采用文字和音像两种方式同时记录。?比如,《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就有这方面的规定。

2.到场见证为原则:

(1)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在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当邀请有关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居委会或村委会)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见证,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邀请有关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代表到场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见证,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行政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当事人的办公或经营场所。

3、见证困难的例外:

在留置送达时,如果见证人拒绝到场见证或者找不到见证人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将当事人拒绝签收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已经将法律文书留在当事人应送达场所的全过程客观准确的记录下来,此时留置送达程序仍合法有效,可以作为送达的依据。

结论:一是留置送达是有前提的,执法人员依法在直接送达被拒绝时才可适用。二是行政执法人员有承担合法留置送达的证明责任。三是要以全程录像为基础,邀请见证人为原则,自行留置为例外。

【邮寄送达】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七条 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第八条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五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要点解读:(一)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二)邮政机构;(三)送达确认书;(四)即为送达的情形;(五)视为送达之日的情形;(六)证明送达过程。

(一)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解读本内容重点在于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如何证明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实务中一般会存在这几种情况:一是,执法人员自受案以来当事人始终躲避不接受调查,穷尽所有调查手段执法人员无法获知当事人居住信息,或送达地址信息(比如,办案人员通过公安、居委、物业、单位协助等,仍不能获知相关信息。),办案人员有证明其曾穷尽这一方面的调查手段。二是,虽获得当事人送达地址,但在送达地址处多次无法见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实际造成送达不能;根据实务经验,这里的多次至少为3次以上,送达时间为不同的时间段(比如正常工作日、节假日、上午、下午等),全程视音频或见证人作为证据,证明办案人员多次送达不能。

(二)邮政机构:由于行政文书送达而选择邮政机构不准确,司法案例中被判送达程序违法的不在少数,所以,作为办案人员选择正确的邮政机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非常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并只能选择国家邮政机构(EMS)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三)送达确认书:就我个人办案经验体会,办案人员首次与当事人接触时,当事人一般都愿意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这一机会办案人员应不失时机的把握好。

(四)即为送达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即为送达的情形共六项。

(五)视为送达之日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视为送达之日情形。

(六)证明送达过程:邮寄送达过程不规范往往会造成严重的败诉后果。比如:当事人不认可邮寄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是办案人员亲自办理(非执法主体)、当事人对邮寄的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不认可、当事人对交邮的机构不认可等。这里我介绍一下自己邮寄送达的经验供各位同仁参考:

①办案人员准备好邮寄的行政执法文书和信封;

②三名执法人员携带准备好的行政执法文书和信封,前往法定的邮政机构;

③二名执法人员携带准备好的行政执法文书和信封进入邮政机构,同时,第三名执法人员利用执法仪远景拍摄视频,将二名执法人员办理行政执法文书的邮寄全过程进行不间断拍摄。

④办理邮寄二名执法人员中的其中一名,利用执法仪将另一名执法人员在邮寄行政执法文书所展示的行政执法文书内容、行政执法文书装封、书写邮寄在信封上的地址、购买邮票等过程,全部近景拍摄。

⑤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执法文书邮寄时,要告知邮政工作人员邮寄内容为公文、并采取双挂号形式等与公文相关的事项。

⑥二名执法人员办理行政执法文书邮寄后,离开邮政机构关闭执法仪;远景拍摄的第三名同志,等二名执法人员办理行政执法文书交邮后,走出邮政机构再关闭执法仪。

结论:本文谈及的是目前行政执法中的几个主要送达方式,也是我个人的一些执法经验。

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有不足之处望各位同仁宽容,并请各位同仁提出宝贵意见,谢谢!

附: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一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三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四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4]13号

( 2004年9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七条 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第八条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 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 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 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 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条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我院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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