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制度即代理法律制度。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内容主要有: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产生、行使、终止,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代理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等。代理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而形成的。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即简单商品经济时期,由于交易活动比较简单,范围也不广泛,而且商品交换过程中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因而在通常情况下,民事活动由当事人自己参加即可,无需他人代为办理。古罗马就没有代理制度的规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商品交换关系不断发展,使得社会生活日趋广泛和复杂,人们由于年龄、精神状态、健康、知识、时间、条件等原因,许多民事活动都要通过他人代理,而不可能都事必躬亲。于是代理制度终于确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都对代理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社会主义国家民法,也都有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中国民法通则在第四章以一节的篇幅规定了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从而确立了中国的代理制度。 [1] (责任编辑:) |